户口迁出农村,,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我的田还属于我吗
时间:2023-03-19 21:52:09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户口迁出农村,,没有土地承包合同,我的田还属于我吗

农村户口迁出之后原有土地还是自己的吗。户口迁出农村,原来分得或承包的土地,只要承包合同不到期,还归自己经营,可以出租也可以转让,履行承包土地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到期,集体才可以收回另行分配。因此农村户口迁出后原有的土地只要承包合同不到期就还是自己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

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则另有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规定,林地承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享有继续承包经营权。允许林地继承,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期限与收益周期均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不允许林地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承包人死亡或承包主体消亡的,其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继承承包。因为承包人对“四荒地”的承包是有偿取得的,期限长,投入大,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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