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时间:2023-05-06 20:15:34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条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旨在通过赋予当事人变更、撤销权使其在某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得以让民事行为回复正常之状态,使双方利益关系趋于公平。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可因当事人是否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而使该民事行为无效或有效。权利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民事行为经变更或撤销后,其效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消灭,即因变更而产生新的民事行为或因撤销而使其自始无效。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怎么才能生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而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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