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为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有两种种类:1.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2.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一、刑事责任解决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法: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选购适用相应的刑罚;
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又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事处罚;
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是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什么情况下犯罪才能免于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没有被追诉,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赦免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或者是否开始执行,都等同于刑法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对其都不再进行刑事追诉或主张继续执行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受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罚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来的某种罪或者对原来的罪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则不予追诉。
三、为什么过了追诉期还能刑拘
过了追诉期还能刑拘的原因如下:
首先,追诉期,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另外,不是所有的犯罪都适用上述时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简而言之,就是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论何时逮捕到犯罪人都要对其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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