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特点
时间:2023-04-02 14:21:39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理论上,帮助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行为。所谓辅助,一般是相对于实行行为而言的,是为实行犯顺利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就是为电信网络诈骗创造条件,以便实施诈骗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职业化。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来看,单打独斗的情况极少,骗子公司、骗子集团的运作方式多见。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形成了专门提供各种帮助的产业链,既有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也有提供银行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的,还有专门提取、转移诈骗款项的。提供帮助者在网络空间中往往是“职业性”帮助者,行为人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帮助不特定人员实施某一类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牟利。

相对独立性。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客观上服务于诈骗犯罪,但与诈骗犯罪之间又有一定距离。帮助行为人主观上不同于诈骗的实行犯,主观故意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往往自认为实施中立帮助行为,对于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一般持放任的间接故意,这与诈骗实行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有所不同,与典型的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犯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心理状态也不同。

技术性。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许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人员并不具备高学历,也不掌握高技术,必须借助互联网服务、木马程序、互联网支付结算功能这类技术性的帮助行为才能实施诈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因为存在高技术含量的帮助行为,电信网络诈骗才具备了技术性,从而区别于一般普通诈骗犯罪。

一、关于对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处罚

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法定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甚重,超过了一般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立法上有必要提高其法定刑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根源上杜绝和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明确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部分到案、帮助行为人又对主观故意存在辩解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其主观故意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对此,建议参照毒品犯罪中有关“明知”的推定情形加以规定,对于被主管机关告知后仍实施帮助行为、收取费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规避侦查、向诈骗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情况的,直接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司法实践提供简便可操作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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