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背书的定义
时间:2023-07-01 22:14:05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押背书是指在设定质权时,行为人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当被背书人依法实行他的债权时,就可以行使该票据权利。背书人作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作为质权人。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质押财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物品折价。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兑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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