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欠他人10万元高利贷还债。为了做生意,他于2012年1月12日向刘备借款7万元,并与刘备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时,为提高信用,赵XX还伪造了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收据,与刘备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到岳某、张某作为担保人。然而,赵XX在按照借款合同拿到刘备的6.65万元后逃跑。当刘备向赵XX索要第二个月的利息时,联系不上赵XX,他得知赵XX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出租,于是报案。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赵某某向他人借款后逃逸,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赵XX在与刘备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为取得刘备的信任,以伪造的购房协议和购房收据为担保,与刘备签订了抵押合同,违反了国家标准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种合同欺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赵某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赵某某伪造购房协议作为抵押,只是为了增加信用。其借款依据的是民事借款合同,不应将其视为犯罪,其隐匿行为也不能视为欺骗。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英美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关系。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一个简单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它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这就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仅限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本案中,赵XX伪造购房协议书和购房收据签订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种担保,只是从合同中提取,赵XX不能通过签订和履行抵押合同直接骗取贷款。贷款的实现主要基于贷款合同。赵XX与刘备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合同具有民法上借款合同的全部要件,是一般民事合同。此外,由于赵XX还寻求岳某和张某作为担保人,刘备可以通过要求他们承担担保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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