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规定:“二、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征收车船税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3、根据《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子系统上线运行遇到问题解决方法的意见(二)》(财产和行为税便函〔2013〕6号)附件《关于车船税退税问题的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税款解缴后,属于保险公司录入错误,导致客户需要退保退税的,或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等,属于自然人的纳税人需要退税的,统一由保险公司按退税程序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投保所在地委托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地税部门申请退税,当地地税部门将办理完成的税款打入申请退税的保险公司账户,保险公司再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一、什么情况下已缴车船税可以退呢
国家税务总局早已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公告,对税款征收、减免税退税管理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规程》规定,下面这些情况下,已征收的车船税应退回:
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减免税政策。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应当积极获取车辆的相关信息予以判断,对其征收了车船税的应当及时予以退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已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纳税人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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