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执业资格:一、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5、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二、办理材料
核对原件。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
核对原件
有公证机构出具。
填写规范,信息完整。
大一寸光面蓝底免冠照片。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司法部审批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司法部准予许可决定并公告,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制作、颁发执业证件书;
司法部不予许可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通知。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
(注:司法部统一制作空白的公证员执业证下发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许可决定后,由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执业证上打印人员信息)【收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登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报材料真实、合法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上报的材料,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司法部审批许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司法部准予许可决定并公告,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并制作、颁发执业证件书;
司法部不予许可的,省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通知。
(注:司法部统一制作空白的公证员执业证下发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许可决定后,由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执业证上打印人员信息)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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