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按照这一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为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把有关事项记载到专门的簿册上,由此可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具有强制性。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与平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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