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额应精确,币种应明确;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应当明确物权或者知识产权的的市场价值、权限归属。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金入股是公司出资方式允许的范围。如果是现金入股,需要将现金打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验资帐户内,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同时,公司股东会应该形成一份新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因涉及增资,应该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的通过。该份股东会决议将成为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依据。
一、股权变更的特征
(一)股权的变更需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股权的变动无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问题。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无疑会引发股权变动。如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将会导致股权主体的变动,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公司分立、合并将导致股权的客体发生变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必然导致股权内容发生裂变。
(二)股权的变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国已修订颁布并于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为一章来专门规定。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虽然相对简便,但同样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三)股权的变更涉及股权转让时,须是概括转让。股权转让后,原股权人(转让人)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关系,均由受让的股东承继,不能单独保留某项权能或让与某项权能。在此有别于物权和债权的转让。物权或债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
二、股权转让的方法
(一)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时较为自由,双方只要成立转让合同,进行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即可,除非转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才能转让的除外。
(二)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肯定了股东的优先权,设定了转让程序,既保证了转让股东的权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稳定性。对股权的转让,我国公司法虽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时也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事先设定转让的办法。
(三)强制转让。当股东本人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强行转让股东的股权以清偿其债务,但此时也要考虑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尽可能避免债权人作为外来者进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样给予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为防止其他股东和债务人股东恶意串通无限期的拖延,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对其他股东优先买取权作了时间上的限制。即: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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