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兼任
时间:2023-06-01 14:52:43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宗教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经理事会(委员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宗教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宗教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公民如何正确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

公民只能在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并不得违反党的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有公开的合法组织、正式的教义,按照一定教规在宗教场所内进行的活动。宗教信仰自由和宗仰宗教自由是不同的,对于利用宗教或披着宗教外衣散布反动言论进行反革命煽动、制造混乱、装神弄鬼、宣扬封建迷信而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以及干预学校教育和公共教育的行为,都必须予以法律制裁。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外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被侵害时,可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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