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货物,监管,贷款,业务,保管
在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质押活动常常是动产的质押,质押人主要是为取得流动资金贷款,质权人也通常为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质权方占有并控制质押货物,但下列因素的存在,使监管方成为这项活动的第三方:一是对货物保管,需要专门机构来进行。财产虽被质押,但质押人仍有货物的所有权,货物一旦毁损或灭失,会给质押人带来损失,则保管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方用专业的保管技术确保货物的使用价值,有效地避免损失。二是降低质押人取得贷款的成本和质权人的监管成本,质权人要将质押物存放在自己认为安全的地方,必然产生货物的搬运、装卸等费用,这笔费用将转嫁在出质人的头上,从而加大了贷款成本。质权人为防止货物的转移和毁损,要派出工作人员控管,则加大了质权人的费用支出。监管方出现之后,可以减少货物移动的成本支出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毁损,出质人的贷款成本便大大降低。同时,监管费用便顺理成章地由质权人支付转嫁给出质人支付。三是监管方以独立第三方的角色出现,以公平、公正原则对待出质人和质权人,成为借贷双方的中介,减少了许多猜忌和信用调查工作,使过程变得简单有效。四是监管方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多的附加服务,如对出质人资信状况的把握、货物的市场价值变动、货物变卖的客户寻找、货物品种的选择、代收货款、代运货物等。
因此,我们说质押监管业务是一项以保管为基础的物流延伸服务,是同时服务于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增值服务。质押监管业务不同于单一的保管业务,它既对出质人负责又对质权人负责,货物的完好安全,是当事双方的共同愿望。货物是否解除质押,要视债务关系是否解除,监管人必须有质权人的指令才能放货。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有价证券的质押通常被称为权力质押,但仓单质押又不同于一般的权力质押,因为仓单是仓库开出的惟一有效的提货凭证,它和实际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一一对应,代表着实实在在的货物。因此,监管方应对仓单进行特别的管理。
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
●质押监管业务的性质是物流业务而不是银行业务,是服务于质押贷款的从属性业务;
●由于监管方的介入,使银行的质押贷款业务有了牢固的支撑。并使借贷双方经济成本降低。
质押监管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这个判断主要源于以下因素的分析:
第一是经济总量增长迅速。2004年,中国的GDP增速为9.5,预计2005年将增长8.5,达15万亿元人民币。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资源依赖型经济将持续30年以上。从资源开采到产成品消费,各环节都需要资金支持。2004年,我国的生产资料销售额约11万亿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将有14万亿元,货币需求也将有大幅增长。
第二是银行业需要有新的信用体系。根据巴塞尔条约,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以上,而目前大多数国内银行尚不能达到这个安全线。提高资本充足率,减少坏账率,加快周转速度,实现商业化运营成为银行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为此要采用更为安全的、周转速度更快的信贷方式,解决资金需求问题。过去的银行贷款,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的风险性较大。信用担保的风险在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是在不断变化的,当债权已不能按期履行时,银行很可能已找不到可供变卖的资产。更不用说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注册虚假公司进行骗贷的行为了。抵押担保方主要采取固定资产如房屋、地产、设备,这些抵押物变现能力差,往往形成滞呆贷款。动产质押贷款则以其变现能力强,可控性强而越来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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