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是由社会集中建立的基金,其中就包含了失业保险。它是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也是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失业保险在单位也不能够不缴。单位在缴纳社保时不能根据员工的要求来选择缴哪个不缴哪个,是要根据法律规定全部缴纳的。
单位不缴社保难道只能“走为上计”?
3月21日《新京报》消息:单位不缴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自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没有社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如果老虎要吃你,你可以选择和它终止玩追跑游戏--乍看起来,这个逻辑是相当公平合理的,充满着理论正义,但问题是,在逃保泛滥的时下,以走为上计的思路来教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能说,这只饼画得相当完美。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缴纳社保不仅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说,单位不缴社保其实就是违法行为,法不去责罚过失方,却以终止合同的导向来消弭处于强势地位的单位的违法成本,本身就很滑稽;其次,由于掌握资源的悬殊、加上就业形势的严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无法实现平等,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保饭碗或眼前利益考虑而自愿不要单位缴社保的不在少数,单位和员工成了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周瑜和黄盖,走为上计在事实上是缺乏执行力的。
面对单位不缴社保这个老赖,劳动者最缺的是维权利器,劳动者更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能成为一种兼具貌似威严和实体威严的底线。单位不缴社保这个纸老虎为什么能长期逞威,如果从劳动合同关系看,一是重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而轻集体合同的流弊使然,此外,工会组织等群体自救力量在劳动合同中的制衡力量几乎是零;二是现行《劳动法》没有禁止户籍劳动歧视的条款,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民工有明显的户籍劳动歧视,在这个事实的劳动等级现实下,劳动合同成为一部分劳动者的合同,大多城市民工还在被劳动合同遗忘的角落。
当我们的企业叫嚣与国际接轨的时候,也许国际惯例还真是解决单位不缴社保难题的一把钥匙: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以收支两条线来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同时,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也可以为劳动力的自由迁徙提供了物质保障。解决单位不缴社保难题,但愿不只走为上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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