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的内容是什么《深圳市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规则》已经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销重大资产或者为公司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股东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可以在有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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