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补偿决定后,我的房子会被拆除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拆迁人收到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的家庭补偿。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补偿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行迁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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