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的取款途径如下: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取款,必须向存款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所(未设公证所的地方县、市人民法院)申请继承权证明书,该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储蓄机构根据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的户籍和支付手续(个人存款属于个人隐私,死者的继承人必须首先发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书和遗产继承公证书,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书、死者的户籍、身份证明书等)二、如果以上途径不能实行,可以向法院寻求调查。
存款人死亡亲属收回存款的情况有哪些
存款人死亡亲属收回存款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金额在5万元以下,存款人有存折和密码,只要持有客户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到期后即可直接提取;
2、金额在5万元以下,存款人有存折,但亲属不知道密码或存折所在的银行。但是,没有存单或密码,需要继承人的公证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同时,所有继承人凭公证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方可支取;
3、金额在5万元以上,存款人有存折和密码,还需要继承人公证机关和公安机关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
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问题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三)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银行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四)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在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银行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的证明,暂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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