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人举报贩毒人的方式有哪些
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形式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贩毒的证据有哪些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吸毒人举报贩毒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即可,特别是对于贩毒分子的判决上,还需要根据贩毒的实际数量,以及具体的贩毒类型来进行认定,因为不同类型的毒品,定罪的数量以及量刑的标准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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