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高,信息时代发展得更加迅速。在高度成熟的信息时代,我们只要通过发帖转帖,可能就实现了扩大性传播,但被转发传播的信息的真假性并不确定,所以有些带有不正当目的的人就会利用这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旦捏造的事实给他人造成实际性伤害的,不仅捏造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帮助转发传播的人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如果只是帮助他人转发捏造的事实,给被捏造的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帮助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在于转发的时候的目的性。事实上,帮他人转发不实信息时,行为人本身并不知情的,就是你并不知道这个是对方捏造的事实,那么一般不构成诽谤罪,也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反过来,你明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还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也就是大量转发支持的,那么就会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构成诽谤罪。
转发捏造攻击他人的帖子造成诽谤的需要承担下面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被捏造诽谤的受害人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将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要是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公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后,其实互联网时代,很多人接收信息后并不确定真假,但是出于参与的目的会随手转发,其实这样的话主观目的单纯,所以也不必然就需要承担侮辱诽谤罪的法律责任。但是,一旦发现不正当的动机的,并且也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的,那么就要背负法律责任了。
一、诽谤罪成立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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