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着有一类人,他们因为个人原因,而没有有自己的真实身份入职上岗,而是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我们想这并非自愿,可能形式所迫,所以才会有这种情况。可盗用他人身份入职,毕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用他人身份入职。
工入职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用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如员工发生了工伤,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
员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或假的身份证入职,发生了工伤,即使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由于受伤人员身份证明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身份证明不一致,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肯定觉得冤枉。我单位非常正规的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地用工——跟员工签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了工伤及时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由于员工个人的欺骗行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证,导致保险不予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这个过错应该在员工方,怎么还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呢?国家有关部门出于各种考虑制定了法律法规,对于本案中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我们用人单位要做到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用工过程中各种情况的合法操作,这样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近期,中国法院网登载了一个案例《冒用身份进厂打工
发生工伤仅获三成赔偿》。案例中的员工借用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员工以“曾某”的名义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曾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不久该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四级,当该员工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才得知该员工使用了他人身份证入职,由于此前公司是以“曾某”的名义缴纳社保的,故该员工未能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之后,公司以该员工欺诈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该员工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相关工伤待遇。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故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因此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该员工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该员工自身应承担70%责任。对于依法应由公司支付给该员工的其他款项,公司仍需承担责任。
我们先不论是否所有法院都认可将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款项转嫁至公司的观点。单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的员工对公司会造成较大的潜在风险,特别是当社会保险基金无法支付相关待遇,让员工感受到其自身无法享受相关权益时,员工向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未必不被法院认可。因此,公司在录用员工时,应尽量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包括身份信息在内的各种证件进行审查。比如员工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提供原件供公司核对;比如通过官方网络对学历、资格证书进行验证;比如要求员工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若其所提供的信息为虚假,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不仅对自身有影响,而且对所在单位也会有所影响,不利于自身的职业生涯。特别当发生工伤或者一些需要自身身份证明的时候,这时候入职信息便成了意见麻烦事,情节严重的可能会给予定罪,相当于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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