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案件的操作方法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案件的证据要求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稍微不同,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有现场勘查记录。同时在案件的认定上,如果具有直接证据性质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变化时,运用其他间接证据定案的操作方法相比贪污贿赂案件要简单些,间接证据之间容易形成具有锁链关系的证明体系。
因此,其操作过程如下:
1、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进行汇总、筛选,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履行公务中表现出的如轻率的表态、对善意的劝告置若罔闻、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采取任何措施防范、对自己份内的义务撒手不管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这是定案的客观表现,也是定案的前提;
2、收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证明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严重影响国家声誉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等实际危害后果;且需要证明以上后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3、收集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是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主体;证明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该履行的职责;证明犯罪嫌疑人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所形成的合同、记录、决定及其他签字材料;通过有关会计帐务证明与危害后果有关的经济损失数额;
4、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不是因为故意造成的,而是因为在主观上想到应该履行而客观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过失所造成。
二、玩忽职守的认定方法
玩忽职守案件与滥用职权案件在认定上只有两点不同:一是在客观方面,玩忽职守表现为应该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滥用职权则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不依法律程序滥用权力;二是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则表现为故意。因此,滥用职权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除按照以上玩忽职守案件的操作方法外,只要有足够的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故意超越法律规定或者不按程序滥用权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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