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个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二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讨债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何申请
可以运用督促程序代替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三、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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