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早执行判决或者裁定的活动中,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其职权,没有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不执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致使被害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为执行判决、裁决失职罪。以上即是本罪的概念。本罪是结果犯,需要给被害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
新刑法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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