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如果是单位犯罪,业务员是有罪的,是犯罪同伙的成员。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侵犯的对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对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单位的公私财物;而后罪侵犯的对象则是社会不特定公众或单位的资金。
(三)客观方面不同。前罪虽是公开进行诈骗活动但行为人一般在较小的范围内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而后罪则是采用大张旗鼓、规模较大、公开的方式,有的甚至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单位上当受骗。
(四)诈骗数额不同。前罪的数额一般都比后罪的数额小,从而两罪的起刑点有较大的差异,前罪的起刑点比后罪的起刑点低。
(五)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单一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属于复杂主体。
二、区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界限的必要性
根据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都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使用了诈骗的方法,骗取的数额要达到较大的标准。并且,集资诈骗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集资诈骗是诈骗的一种,二者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子,办案人员往往容易混淆二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尹生华诈骗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但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其行为并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依法将其改判为诈骗罪。这种错误的造成就是因为办案人员混淆了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分界限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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