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货车大绿本管用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来看,货车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自动产交付之日设立,那么质押货车大绿本是否管用关键在于质押大绿本是否能视为对货车的交付。那么我国《民法典》将动产的交付分为四种形态,分别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那么根据设立质押权的目的来看,在货车上设定质押权最好是转移货车的占有,但不少学者也认为双方可依据实际情况约定交付大绿本即视为完成货车的交付,权利人继续使用该货车。
二、质押设立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来设立质权,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当事人之间不允许约定不交付标的物设立质权,此约定无效。权利质权有自交付时设立的情形,也有自登记时设立的情形,比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及应收帐款的出质都时自登记时设立。并且,根据质权相关法律规定的原理来看,这里的交付不能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只能通过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进行。不动产之上不得设立质权。
三、设立质押有什么用?
质押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债权人可以及时收回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归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并且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如果同一物上同时存在抵押和质押的情形,原则上质押的担保效力优于抵押。债务人到期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质押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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