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内容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主观错误造成的,但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而可以撤销合同;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一方因急需用钱将自己的房屋以明显低价出卖给他人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因而可以撤销合同;3、因受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他人或乘人之危是指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怎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主要原因是在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其主要表现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来签订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如对标的种类(把商铺理解为住房)、规格型号(如朝向、楼层、户型等产生重大误解)合同的签订显失公平。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使方式: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使期限:欺诈、显示公平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事人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全文6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