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指控下,陈述与案件有关的口头供述。具体包括了: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述,还包括了对其他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指控。但是,公安机关录取口供也不一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分子。因为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案底,在法律上是指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被法院确认有罪的当事人,才能纳入犯罪记录制度,也就是留有案底。因此,对于只是被指控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录取口供时,这时候也不会留下案底。能够留下案底的,只有在当事人已经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罪名成立,要接受刑事处罚时,才会留有案底。
轻伤立案在派出所录口供是否算案底
1、轻伤立案在派出所录口供不算案底,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构成犯罪的,则会有案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一)建立犯罪人员信息库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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