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时间:2023-03-09 19:31:00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知情同意最初来自于英文Informedconsent,该词表面含义是基于说明的同意。日本学者植木哲将其译为医生的说明和患者的同意(承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丁全将其译为医师说明义务,我国大陆通常译为知情同意,由于该词的主体不是医生而是患者,所以也译为知情同意权。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Informedconsent的含义为:医生在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时,应该就医疗处理方案,医疗风险以及其他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向患者作出详细的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得到患者的同意。

详言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两项权利,即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了解所有必要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包括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治疗风险、治疗预期所产生的后果、疗养中的注意事项等所有与其病情相关的事情。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其医疗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权利,即患者对相关医疗信息充分知晓并理解的基础上,自愿自主地作出决定,接受相关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与风险。知情权是同意的前提,没有知情的同意和不能理解医生所提供的医疗信息的同意是不真正的同意。即只有当患者有能力自由行为、在对治疗行为性质、后果以及其他治疗方法的性质与后果、不进行治疗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有充分把握基础上而为之时,同意才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有效的披露与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是知情同意权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被强调,法律赋予患者以同意权,并要求医生加以说明的义务,因而医生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成为现代医患关系的核心。

一、医疗侵权如何采取事前注意措施

麻醉同意书上一般都明确地写明了麻醉风险,这是与手术同意书不同的一点,但是鉴于医疗术语的专业性,患者对麻醉的风险还是不能完全的理解;同理,即使手术风险明确地印制出来,患者也不能完全理解。这就需要医生进行主动的讲解,不主动讲解即是不履行义务,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是依赖于医生主动地履行义务的,所以医生不履行义务即为侵权。

患者首先由于对医疗知识的不了解,不能主动有效地了解医疗风险;其次对医生有忌惮心理,因为大多数医生对患者的询问多会不耐烦,所以患者顾虑到医生的不耐烦会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对一些敏感问题也不方便询问,但这不能说患者不问医生就没有侵权,因为法律首先规定了医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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