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颁发了建筑工程质量证书
时间:2023-05-07 22:00:28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建筑工程质量证明书由质检部门颁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完善;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建设一年以上的项目恢复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核发建设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因故停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时开工的,重新办理施工报告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发包中,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回扣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承包工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承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费用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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