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合同的权利如何主张
时间:2023-03-27 17:12:14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连带保证合同的权利是由债权人主张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债务。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有时间限制吗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严重

债主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债主想什么时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债主将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担保人追偿。

所以债主必须注意以下时间,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1、合同有约定担保期间的,应在约定的期间内向担保人提出要求。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双方无约定,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甲在2016年10月20日借钱给乙,约定乙在两年后还钱,同时丙作保,约定在2017年12月31号前提供担保。这时丙提供担保的时间显然早于乙还钱的时间,应视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间,甲可以在两年后,即2018年10月20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若担保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如果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前述六个月内债主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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