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上什么都不能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非诉讼执行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2、应当扣除暂停执行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院长或者副院长批准;
3、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6月以上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
行政裁决强制执行是可以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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