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商标授权需不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二、商标注册的五个禁忌是什么?
申请商标时应该注意的五个禁忌如下:
1、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3、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4、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5、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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