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南安男子小梁在泉州市区田安北路某银行ATM机上,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就顺手将卡里的1.2万元存款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昨日,丰泽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小梁作出不起诉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轻微
免予刑事处罚
事情发生在今年1月17日下午,小梁转走别人卡里的存款后,又取出800元现金,随后将银行卡丢弃。一周后,小梁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丰泽警方刑拘,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小梁这种行为,到底定什么罪,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这起案件引起司法界的争辩。此案被誉为泉州版许霆案(详见本报5月7日报道)。
此前司法界及学术界对这种案例的犯罪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上述不同看法,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同一类行为判决不同罪名的案例。本报报道见报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据此审理后认为,小梁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系临时起意,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检宽严相济的轻缓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决定对小梁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免予刑事处罚。
三种情形
检方可不起诉
该案主办检察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有三种情形,检方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三种情形分别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据介绍,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方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检方可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几种情形,检方可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经检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查清的,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称为存疑不起诉,但如再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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