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的醉驾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3-07-05 15:42:43 1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重处罚的八种醉驾:

1、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100以上;

3、在高速公路、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驶;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5、严重超载、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驾从重处罚判缓的条件有哪些

醉驾案件中对嫌疑人从重处罚的,一般不会判处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并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根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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