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是否与被害人损失有关?
时间:2023-07-02 17:32:39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如下: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名

信用卡诈骗罪有:

1、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刷卡造成别人利益的侵害较为常见,伪造的信用卡模仿真实信用卡的外观及磁条,恶意使用是典型的占用别人资本的犯罪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信用卡可以不设置密码,在商场等消费营业场所可以直接刷卡消费,这就为冒用别人信用卡刷卡的投机者提供了契机;

4、恶意透支,由信用卡持卡人的主观思想决定,在额度之外进行刷卡消费,到期不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并且在银行多次催款的情况下,仍然不予以还款的行为被视为恶意透支,为不正当使用信用卡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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