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信息购买既遂的刑罚标准?
时间:2023-09-08 13:20:16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两种不同的信用卡犯罪行为。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已经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已经被认定为犯罪既遂,其刑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信 用 卡 信 息 罪 既 遂 量 刑 幅 度 是 多 少 ?

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信息,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交易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信息罪是一种危害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对银行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人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信息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交易活动,不仅会损害银行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或者从快惩处,以保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卡信息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犯罪行为,对银行卡信息的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如果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信息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信用卡交易活动,不仅会损害银行和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从重或者从快惩处,以保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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