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所需准备的材料
时间:2023-07-02 17:23:22 4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具体为:

1、结婚证;

2、婚姻基本情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4、主要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

5、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6、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离婚诉讼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的年龄、工作单位和职位、具体地址等。对方对离婚案件的态度和对方生活中的不良习惯,如吸毒、赌博等;

2、感情破裂的证据,双方认识的时间和方式;婚姻的时间和地点,婚后两人的感情状况,如对方是否有婚外情;起诉离婚的原因,双方是否就离婚事宜进行沟通协调;

3、财产清单。包括房屋、车辆、公司产权、股份、存款、债权等财产;

4、子女问题。未成年子女姓名、年龄、意向等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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