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无效。在实践中,如果债权受让人履行通知义务,为了确认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需要支付额外的劳动来审查转让的真实性,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怎么通知债务人
1.登报通知是指债权人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的公告,告示债务人,债权人将其持有债务人的债权巳转让给受让人。
2.债务人自行行为认可是指债务人以自身的行为认可债权转让事实,如给受让人出具借条、承诺书等情形则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
3.EMS邮政专递方式是指债权人以EMS邮政专递方式将债权转让情况书面通知债务人(一般在封面上写明债权转让的主要内容),债务人签收则为通知到达债务人。
4.口头通知是指债权转让时口头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形并得到债务人认可该口头通知。
5.起诉通知是指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以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债务人签收了债权人(受让人)的起诉状副本及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则视为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即债权人(受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诉讼的形式完成了通知义务。
6.诉讼中通知是指债务人在诉讼中对债权转让协议的质证过程就是实现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效果。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认为,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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