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6日,甲汽车有限公司与乙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汽车公司在中国地区的店铺开发事务,代理服务期为一年。2017年3月9日,在乙公司的居间下,甲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某商场内的房屋出租给甲公司用于经营,租赁期限五年。然而,乙公司称居间已经成功,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代理服务费。乙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随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辩称,原告只是向被告介绍了项目并推荐了出租方,并未在谈判中协调租赁双方的需求,也未协助双方签署租赁合同。出租方一开始不愿意租赁,是被告公司人员认识出租方的高层,所以出租方才同意与被告进行磋商。原告虽提供过服务,但其服务未造成实际结果,故不同意支付代理服务费。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出租方将磋商过程及签约过程及时告知了乙公司,表明出租方认可系由乙公司进行的居间。甲公司未通过乙公司直接与出租方进行磋商及签约系其自行选择,并非乙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服务。综上,对甲公司拒绝支付佣金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10月11日,当地法院对乙顾问有限公司和甲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甲汽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乙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2020年3月23日,当地法院正式受理乙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甲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一案,甲汽车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
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公司被列被执行人有什么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除了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外,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限制高消费后,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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