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并且能够即时决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司法鉴定机构应安排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经其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完成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程序规定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并且能够即时决定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4.司法鉴定机构应安排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经其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5.完成司法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托时需要审核哪些事项?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托时需要审核哪些事项呢?首先,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审核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事项,以确保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审核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医疗资料,以确定委托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第三,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审核委托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如伤情描述、病历资料等。最后,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审核司法鉴定费用,确保收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托时需要审核的事项包括: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事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医疗资料、委托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以及司法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托时需要审核的事项包括: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事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医疗资料、委托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以及司法鉴定费用。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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