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算侵权吗
时间:2023-05-06 21:11:01 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行为人对作品可接触,二是对作品违法使用。而已上映的影视作品显然是公众可接触的,解说者当然可接触。关键点就在于使用方式是否违法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少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外,未获作者授权许可者都属于违法使用。这些例外情形大部分要求作品已发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公共利益而使用。如果该解说引用影视作品影像片段、台词脚本、音频配乐等作品,又不属于前述法定例外情形,便极有可能构成侵权,须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等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范围。

律师补充:

解说本身如果符合作品要件,是构成新作品的,受著作权保护。但这不妨碍上述对原作品构成侵权的判定。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对其个别分析是否具备独创性,能够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只占很小一部分,3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种短视频一般会严格遵循剧情发展,选取关键镜头,将一两个小时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基本上是整部电影的压缩和复现,即使加上了吐槽、点评和表情包等元素,也很难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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