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受刑罚处罚,回国后是否需要依照我国刑法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适用刑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程度、外国法院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无谅解等因素进行判断。根据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获取的境外证据,可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使用。
一、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具体内容
1.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参与主体。除了控方提出量刑建议是当然的参与主体之外,一般说来,量刑程序还应当包括以下几种主体: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美国法学家认为,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这一原则有助于解决争执,因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尽管可能不赞成判决,但由于亲身参与了判决制作的过程,更易于接受和服从判决。对被告人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也相当重要,因为定罪往往涉及名誉的否定评价,而量刑则是刑罚的判处,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告人是量刑程序的主要参与主体,这不仅是程序性参与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为全面维护被告人的量刑权利,辩护人的参与也是至关重要的。
(2)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有强烈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愿望,允许其有效参与量刑程序,不仅有助于被害人表达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程度,帮助法官全面认识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促使法官公正地适用刑罚,也有助于体现被害人作为程序性主体的当事人地位,认同和接受量刑程序和量刑结论的正当性。同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量刑程序中的充分参与还有助于被害人发泄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满与愤怒情绪,缓解其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因素。
(3)社区。社会对犯罪的关注不仅仅表现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惩罚,还体现在对犯罪人的改造、教育与挽救,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刑罚的目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对被告人确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程度。因此,要准确反映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社会对个案被告人的量刑态度,应当注意听取来自社区的反映,社区代表应当参与被告人的量刑程序。
二、交通事故谅解书的作用是什么
肇事者赔偿后对方出示谅解书是可以从轻处理减刑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交通事故三年以下的可以适用缓刑,但能否适用缓刑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用出租车抵押诈骗缓刑辩护词怎么写
用出租车抵押诈骗缓刑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某某亲属委托,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1、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0条,对于未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曹某某国的亲属朱某某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某某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某某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综合上述情节和量刑意见,辩护人认为,法院应当在24个月以下基准刑期基础上,考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1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本案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
另外,本案被扣押的某某汽车是朱某某与丈夫曹某某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某某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
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田某某律师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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