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妨害公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3)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4)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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