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集到以下证据,离婚官司就容易判决离婚:
1、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对方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有以上情形之一,法院调解时不同意调解,是应该判决离婚的。
如果没有收集到以上证据,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非常大可能判决离婚。
怎么打离婚官司
(一)打离婚官司争议的焦点需要明确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3、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二)打离婚官司要立案,必须上交一些材料,提交一些争议的相关材料等。
(一)立案
1、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
(2)结婚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2、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握。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比如周五上午或下午)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二)时时关注自己的案件情况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因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关于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三)关于证据材料的真实性问题
不能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打离婚官司,立案是第一步。受文章篇幅所限,这里就不再介绍立案后的程序问题了。需要提醒您的是,在离婚诉讼的后续程序中,会涉及到婚姻是否已经破裂(离婚条件)、子女应该归谁抚养、抚养费怎么计算以及财产怎么分等一系列问题,这都需要相关证据的证明,否则法院不会采纳您的主张。举例来说,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就需要当事人举证,举证材料可以是证人对有关家庭暴力、家庭关系不和谐的证言;再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争议中,我们就要有意识对另一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情况进行证据收集。可见,若想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如遇到复杂的离婚纠纷,我们还是建议您聘请律师处理为妙,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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