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前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能否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
时间:2023-03-08 08:30:57 4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规定,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缴纳数额,对于行为人来说属于轻法,因此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来判断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

通过这三个大方面的介绍,大家对“新公司法虚假出资”有了一定了解。不管如何,新公司法的颁布能够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的修改还包括着很多方面,影响范围还有很多。

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含哪些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权力,分别是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其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审议事项均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哪些情形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呢?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1、会议召集人不适格;2、会议通知或公告瑕疵;3、非股东或非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4、决议未达法定最低表决权数;5、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如果董事会决议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关系人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二、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法定资本制曾被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普遍采用,直到20世纪上半叶,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依然在这些国家公司法中被严格贯彻;与此不同,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则实行授权资本制。由于上述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在一些国家出现了融合。本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的修改完善中,不同程度地吸收授权资本制,形成了折中授权资本制。

与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比较,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具有两方面的特点:首先,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体现在:实行严格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以及资本不变三原则;并实行验资制度。其次,我国采用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与《公司法》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但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同时,对公司成立时第一期出资以及最后一期出资,法律对其数额及缴纳期限均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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