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3-03-02 17:42:54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诈骗行为

1、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3、诈骗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

二、吉林省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普通诈骗3000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30000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普通诈骗数额5000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1年)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如何防范诈骗

1、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2、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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