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效的商标注册办理流程如下:
一、注册准备。
二、申请注册。
三、商标审查。
四、初审公告。
五、注册公告。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
申请主体如下:
1、依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主体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不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2、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3、
外国企业或外国自然人,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有哪些原则
确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的原则如下: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办理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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