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
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
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一、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有下列表现: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造成了致使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后果;并且伤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故意伤害罪有哪些情形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伤害他人的,从重10%。
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中故意伤害他人的,从重10%。
伤害对象为70岁以上的老人、14岁以下的儿童、残疾人、怀孕妇女的,从重5%。
因为邻里纠纷、婚姻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从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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