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已经作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更改
时间:2023-03-11 08:51:13 2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变更,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是怎样的

(一)赋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该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专属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以前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造成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及解除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得超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还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拘传的步骤有哪些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认为有需要的,案件经办人应该填写《拘传证》,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地点也是有讲究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那么在实际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和县的,拘传要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3、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在执行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同时应该让被拘传人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实践中,如果出现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强制到犯罪嫌疑人到案。

4、拘传时间的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通过拘传,将被拘传人带到机关内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

6、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连续拘传,同时也不得影响被拘传人的工作和生活。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需要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放回,恢复人身自由。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流程: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3、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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