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春律师执业证变更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长春律师执业证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1.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审核登记表
2.身份证明
3.律师执业证
4.申请人关于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的真实性,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机构,依照事权,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
5.申请人关于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6.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7.近期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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