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认定方法是:
1、本罪主体是具有救绑架儿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人主观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
3、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儿童,禁止买卖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4、客观表现是具有救绑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责任规定,不救,或者对救绑架危险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坐视不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刑法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怎么立案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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